法律分析:對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復議申請,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這裏的60日並不是兩個月,如7月1日接到處罰決定,復議最後期限是8月30日,不是9月1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