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法律主觀:

稅務行政處罰 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 、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稅務行政處罰的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第(壹)項到第(四)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 上一篇: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給企業和個體戶做代理記賬的資格
  • 下一篇:順義南法信車輛過戶大廳在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