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17號)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取得稅務代理資格的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等稅務師事務所(簡稱稅務師事務所,下同)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簡稱委托人,下同)委托,代為辦理的各項稅務事宜。
第三條 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為:
(壹)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四)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
(五)制作涉稅文書;
(六)審查納稅情況;
(七)建帳建制,辦理帳務;
(八)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九)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