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壹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的事項告知書》送達後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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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只要妳自己申請聽證,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