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稅務代理機構。
3.《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所稱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級以下稅務局稽查局。稽查局專門查處偷稅、漏稅、騙稅、抗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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