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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包括

稅務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稅務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具備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但是,稅務機關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1,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行政處罰主體主要是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2.行政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這就要求行政處罰必須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將部分行政處罰實施權委托給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但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法定行政機關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代為行使。

3.行政主體委托時,受委托方在委托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相應的機關和組織。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具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應業務的工作人員。

(四)具備對違法行為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條件。

受委托的機關或者組織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並接受受委托行政主體的監督,不得再次委托。委托方對受托方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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