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第二條規定,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國全面推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改革。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後,憑加載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稅務登記按照原有法律制度執行。改革前核發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在過渡期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