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同壹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同壹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不服的,受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繼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