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 10 10月1,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於1999 65438實施。
特性
稅務行政復議是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為前提的。這是由行政復議為當事人提供行政救濟的目的決定的。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者稅務機關尚未處理,未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進行稅務行政復議。
受案範圍
根據《稅收征管法》、《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管理活動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涉及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特定事項,作出的單方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