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不能就稅款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罰款則可以。《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第四十壹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因此,征收稅款以及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法定權力,這種權力非經法定程序和授權,不得自由轉讓,包括轉讓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