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 強制執行 可以拍賣房屋。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第壹款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納稅 擔保人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扣款、扣押、查封、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同時要滿足,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三款的規定,稅務行政機關“自執”罰款須同時具備逾期不履行、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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