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作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稅務行政權;該行為是否有壹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稅務機關在作出該行為時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等。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單行條例);參考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稅務行政訴訟判決
人民法院負責受理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取證和審訊。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同時可以裁定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4.改變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