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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公告》中第壹條的內容規定,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1、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5、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6、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壹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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