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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延期申報怎麽辦理

法律分析

納稅人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需延期的,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結束之日三天前,向資料發售窗口領取《延期申報審批表》壹式二份,填妥後向文書受理窗口提出延期申報的申請。納稅人被批準延期申報後,在規定的期限內, 按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按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到申報征收窗口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期限內辦理納稅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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