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財政部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2.根據財政部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範圍如下:
(壹)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以上,按時納稅。
(二)每次納稅,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
起征點的調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