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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壹般處罰程序步驟

法律分析:簡易處罰程序:稅務人員向違法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 行政處罰 決定書 (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稅務機關名稱,並由稅務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報所屬稅務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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