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註銷程序是公司自己發起的,至少需要1年才能重新使用。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與下列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壹)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壹)、(二)項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