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不在壹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 十四、關於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因此,註冊地址和辦公地址不壹致,原則上應當分別向房產、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