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
2.申報納稅,消費稅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月或1季度;
3.交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受托方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匯交消費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