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收入主要分為兩部分:拍賣標的價格和傭金收入。對於這兩部分稅收,具體來說,可以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壹)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
1,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壹條規定,對拍賣行為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外費用,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經營單位購買的拍賣物品轉賣,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
對於應稅貨物,買方支付的傭金已隨拍賣價款壹並繳納增值稅;如果代執法部門拍賣沒收的動產,需要向國稅部門申請減征或免征增值稅,經批準後,只對買方支付的傭金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二條規定,對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因此,拍賣行接受委托拍賣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人需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拍賣行向委托人和買受人收取拍賣房地產的傭金,分別按5%征收營業稅;拍賣行向委托人收取拍賣動產的傭金,征收5%的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