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納稅人先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註銷”登記。
2.登記過的納稅人,如果未辦理過任何涉稅業務,使用“免辦”辦理,也就是說,可免予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即可。
3.登記過的納稅人,雖辦理過涉稅業務,但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等情況,使用“即辦”辦理。
4.第壹種“即辦”辦理步驟是,納稅人先行辦結全部未結事項,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證明》,註銷其稅務登記。
5.第二種“即辦”辦理步驟是,納稅人選擇“承諾制”容缺辦理,具體步驟是,納稅人先簽署承諾書,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應在不超過6個月的承諾期內辦結其他未辦結事項。
6.註意,如果納稅人不滿足“免辦、即辦”的條件,不能使用“簡易註銷”的方式進行稅務註銷,具體細則可以參考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與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