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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代表機構可以采用事實申報的方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0]18號)第六條規定,代表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並遵循實際履行的職能和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並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增值稅。第八條規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能夠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可以調整為事實申報方式。第十壹條規定本辦法自2010 10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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