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納稅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可以申請稅務註銷。帶《稅務登記證》或《臨時稅務登記證》正本及副本、投資人簽章確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或舉辦方簽章確認註銷的文件復印件 (加蓋納稅人公章) 、承諾書等材料到當地辦稅服務廳(“稅務註銷”專窗或專區)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