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中“三流壹致”規定的源文件,稅務總局多次文件清理幸存下來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
(3)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支付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時,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單位壹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這句話有兩種理解:
第壹個理解: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壹致。即無論誰支付價款,只要實際收到價款的壹方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單位和勞務單位,接受這種增值稅專用票的貨物和勞務的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至於這筆錢是買方支付還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響買方的進項稅抵扣。
第二個理解:付款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買方壹致。也就是說,如果商品和服務的買方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必須自己掏錢。如果不是自己支付,名義支付的主體與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買方不壹致,那麽已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我們把192號文件的規定仔細看了n遍,結合總局5月26日的視頻回復,終於明白了總局母親的意思。原文件192強調進項稅抵扣中的資金流壹致性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