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按以下規定處理: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5萬元以下的,可停止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1年以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停止辦理出口退稅1年以上1年半以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者因騙取出口退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3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5萬元的,停止辦理出口退稅1年半以上不滿2年;騙取國家出口退稅250萬元以上的,或者因騙取出口退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654.38+0.5萬元以上的,停止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通知指出,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不得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及代理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