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為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銷售行為,實行簡易方法根據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