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產黨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