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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管理中的“三定”通常指的是什麽?

“三定”指定機構、固定人員編制、固定職能。

“三個定義”的規定主要包括六個部分:

首先是職責的調整,即明確部門的職責取消、轉移、劃轉、增加和加強。

二是主體責任,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的責任。

第三,內設機構(壹般部門中的部門和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

四是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行政編制數和部門及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五是其他事項,即明確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及直屬機構的機構設置等。

第六,附則,即明確誰來解釋和調整“三個決定”的規定。

簡而言之,“三定”規定是指國務院各部門是幹什麽的,有哪些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職責是什麽,各部門有多少人員和領導職數等。

中央編辦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既是中央委員會的工作部門,也是國務院的工作部門。中央機構的主要任務有兩個:壹是推進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二是負責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編制管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是李克強總理。

百度百科-三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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