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離退休幹部軍糧差價補貼的有關規定問: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軍糧差價補貼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2009年3月17日,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發出《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糧差價補貼標準的通知》,根據國家財政部和軍隊有關部門確定下達的年度軍糧差價補貼標準,經研究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誌願兵、退休士官)軍糧差價補貼標準。 問:移交各地方政府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誌願兵、退休士官)的軍糧差價補貼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每人每年的具體標準為: 北京市741.17元 天津市741.17元 河北省731.68元 山西省731.68元 內蒙古自治區731.68元 遼寧省722.19元 吉林省722.19元 黑龍江省722.19元 上海市769.71元 江蘇省769.71元 浙江省769.71元 安徽省763.87元 福建省782.85元 江西省763.87元 山東省744.82元 河南省744.82元 湖北省758.03元 湖南省758.03元 廣東省782.85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733.36元 海南省782.85元 重慶市763.87元 四川省763.87元 貴州省763.87元 雲南省763.87元 西藏自治區769.71元 陜西省737.52元 甘肅省737.52元 青海省741.17元 寧夏回族自治區737.52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752.85元 這次調整軍糧差價補貼標準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解決。(剩余4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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