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借助第三方力量,進壹步推行雙層審核,降低管理風險
各單位要繼續堅持這壹行之有效的做法,匯繳申報中要求納稅人(青地稅函20095號文21條規定的特殊納稅人除外)提交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匯繳鑒證報告。尤其是對房地產企業、股權投資企業、非銀行保險金融企業、重組改制企業、股權轉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等,確保其提供合格的匯繳鑒證報告。
根據《關於印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5號)規定:
21、匯算清繳申報時,哪些情形下可不要求納稅人提供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答:從實際情況出發,為便於納稅人匯繳申報,對以下納稅人可不要求提供匯繳鑒證報告:
(1)當年新成立的企業;
(2)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3)規模較小的納稅人:年度銷售收入2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在5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年度銷售收入100萬元以下的商業企業;年度銷售收入50萬元以下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