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采取核定征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方法。
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季度銷售額(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季度銷售額(營業額)超過9萬元的,按銷售額(營業額)全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外,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營業收入的自然人,每次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超過增值稅起征點的,按照65438+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0.2%預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