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21、65438+2月、31之後,不得再開具舊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 gt《實施通知》(通稅函[2021]42號)規定,新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於5月1日啟用,機動車企業可在20265438年5月+0日+2月31日前繼續開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各地稅務機關要在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舊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查驗和註銷工作。為確保新舊發票順利銜接,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現行規定印制供應新發票,並於2022年4月底前完成舊發票銷毀工作。
其中,機動車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在中國的辦事處或總授權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包括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貿易商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
新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舊版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版面調整說明:
壹、將原“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欄調整為“買方名稱”欄。本欄應根據消費者的身份打印消費者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二、原“納稅人識別號”欄調整為“納稅人識別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識別號”;如果消費者需要抵扣增值稅,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如果消費者是個人,可以填寫個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