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工作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公務員的領導崗位要循序漸進地提升。對工作中特別優秀或有特殊需要的,可按規定破格或跳級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