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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合壹具體指什麽

法律分析:指的是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貨物流統壹相對應。營改增後,建築企業財務及納稅核算管理需要滿足合同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等“四流合壹”,否則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但不能抵扣進項稅,還可能受到處罰。而掛靠經營模式由於資質***享,導致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和貨物(服務)流不壹致,增值稅抵扣環節沒有形成閉環,進項無法抵扣。如果掛靠方通過虛開發票方式逃避納稅,違法行為責任歸屬於被掛靠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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