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飼料範圍:單壹散裝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
三、免稅飼料辦理免稅手續時,必須提供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豆粕等粕類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30號),
1.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產品分為增值稅征收和免征兩類。
2.進口飼料和國產飼料應享受相同的稅收或免稅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21號)第壹條規定,免稅飼料產品的範圍包括:單壹散裝飼料,是指來源於壹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礦物的產品或者其副產品。其範圍限於麩皮、酒糟、魚粉、牧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葵花籽粕、花生粕及其他粕類產品。因此,上述公司免稅進口的飼料用魚粉,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免稅飼料產品範圍,可按現行規定申請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