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在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感染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用人單位應按提供正常勞動對待,並支付其工資。
2.如果員工持有居家隔離觀察的“黃碼”或員工本人持有疫情防控要求的“綠碼”(如實施社區和建築物封閉控制、集中核酸檢測等。)實施隔離觀察期間,且企業安排職工在家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相應工資;
企業未安排職工在家工作的(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視為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職工休年休假、喪假、探親假、產假、護理假等假期的,企業應當(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視為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並支付了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