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非正常戶解除
申請條件
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需恢復履行納稅義務的,向稅務機關提出辦理解除非正常戶。
設定依據
1.《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
辦理材料
納稅人提供情況說明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理由1份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註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對於已經由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稅控系統開票功能,保障納稅人正常開具發票。
3.處於非正常戶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前,須先解除非正常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