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基本工資由現行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調整為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取消基本工資、工齡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工作職責的大小。壹個崗位對應壹個工資標準,同壹崗位級別的領導崗位和非領導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
主要反映公務員的工作業績和資歷。公務員級別由現行的15調整為27級,取消現行級別。每個工作級別對應幾個級別,每個級別又有幾個工資檔次。公務員根據其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格,確定其等級和薪級,並執行相應的等級工資標準。
擴展數據:
公務員工資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此之前,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設立崗位津貼項目或調整崗位津貼的實施範圍和標準。
2.特殊崗位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壹管理。在清理現有崗位津貼的基礎上,規範崗位津貼,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3、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現在自行設立的崗位津貼和超出國家規定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壹律取消。
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