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核定企業應交所得稅,必須先審查核定其應稅所得額。審計人員應審查稅務機關或稅務專管人員是否認真審查上述影響所得額的各項因素,然後正確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如發現納稅戶應納稅所得額存在壹定的疑點,則應抽查其中壹定期間的某幾項主要因素的計算是否正確,進行必要的延伸審計,以判斷稅務機關或稅務專管人員對所得稅的征收工作是否認真負責,交納所得稅是否及時也是所得稅收入審計的壹個主要內容。
交稅者如果是經常發生欠稅,就應註意稅務機關是否根據規定處以滯納金。如長期壹再欠稅,既不催收,又不給予制裁,甚至默認而從中受賄,在審查中則應考慮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