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是納稅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或者違法處理發生爭議,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訴後,由上級稅務機關作出審議答復的稅務爭議處理規定。有利於正確實施稅收政策,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基本程序是,申訴人應先根據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然後在10天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人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屬於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答復,屬於其他稅種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所得稅行政復議決定。投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視為放棄起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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