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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資源費改稅有什麽變化?

法律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和〈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本市實施水資源稅改革,有利於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社會各界節水意識,促進節約和保護用水。本市水資源費改稅後,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負擔,實現稅費平移,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和工農業正常生產用水負擔不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五條開采陸上和海上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0之前已簽訂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和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第十二條資源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按月或者按季度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按次申報納稅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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