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五條開采陸上和海上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0之前已簽訂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和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第十二條資源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按月或者按季度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按次申報納稅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