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應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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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制有關資料,並負責為被檢查單位和人員保密。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就業情況、工資發放、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或者隱瞞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公務證件;不出示的,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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