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發交易品種,逐步從項目交易向標準化碳合約交易拓展。從歐洲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來看,碳排放期貨和現貨交易可以同時進行。因此,在我國,也可以考慮在前期開展現貨交易的同時,發展期貨期權合約交易,逐步從基於項目的交易過渡到基於標準化合約的交易,適時推出碳排放標準合約及其衍生品交易。
3.鼓勵推出與碳排放權相關的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我國應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交易過程,開發排汙權金融產品對沖價格風險。鼓勵金融機構開發與碳排放權掛鉤的金融產品,建立碳基金,促進融資擔保和項目投資;建立減排收益權抵押貸款機制;探索碳交易合同的保險機制。
4.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地位,完善相應的金融和稅收制度。國家可以適時出臺區域和行業碳排放考核機制,制定排放權分配原則,構建碳排放統計體系,形成項目審核機制,規範排放權交易市場,出臺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建設相關金融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