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繳納增值稅的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分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2.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的固定業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持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管理證明,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6%的稅率征收稅款,並可處以1萬元的罰款;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3、固定業戶(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臨時向外省市銷售貨物,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出示《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納稅款,並需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也要在原地填寫。
(2)非固定業戶繳納增值稅的地點。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繳納地點
進口貨物,進口商或其代理人應向申報地海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