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後,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國產化改造後的進口軟件產品銷往境外,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引進軟件產品的重新設計、改進和改造,不包括對引進軟件產品的簡單漢字處理。
(三)委托納稅人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者雙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在國家版權局登記並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的納稅人不征收增值稅。
享受上述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軟件產品納稅資格是指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在增值稅超過稅負時,符合“即征即退”條件,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進行資格認定。
首先,納稅人應提供主要表格和份數。
稅務資格備案表,壹式3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獲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者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四、經辦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