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寫作規則
第十三條寫作應當確有必要,註重實效,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應當根據隸屬關系和權限範圍確定。壹般不允許越級,特殊情況需要越級的,還應當抄送被越級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遵循以下規則:
(壹)原則上主送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有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征得本級黨委、政府的同意或授權;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機關。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先報告後提出傾向性意見,且原文不得轉送上級機關。
(四)請求應當是壹件事。不應包括在報告和其他非請求文件中。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的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壹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壹個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