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執行問題的通知》第壹條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明確包括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所收取的款項(即我國稅法中的租金收入)的,有關收入適用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低於稅法規定的,適用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適用稅收協定不動產條款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所列的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應理解為專有技術,壹般指生產或工藝復制某種產品所必需的未公開的信息或資料(以下簡稱專有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