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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壹項應稅所得。即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轉讓各種專利、專有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給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單位和個人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為自己的服務謀取利益。只有特許經營者同意轉讓或允許使用,並支付壹定的使用費,才可以使用。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特許權所有人的專有收入,是單位和個人應稅收入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執行問題的通知》第壹條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明確包括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所收取的款項(即我國稅法中的租金收入)的,有關收入適用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低於稅法規定的,適用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適用稅收協定不動產條款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所列的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應理解為專有技術,壹般指生產或工藝復制某種產品所必需的未公開的信息或資料(以下簡稱專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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