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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貸款擔保的損失

問:我公司為壹家長期供應原材料的客戶提供融資擔保,但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我公司提供的擔保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75萬元(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這部分損失可以作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提供與其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對外擔保的,對擔保人未按期償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經追索後能夠無償償還債務的,無法收回的部分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賬款損失處理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就其應稅收入、投資、融資、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向外界提供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鄂爾多斯羊絨集團有限公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總函[2065438]第193號)明確,企業間相互擔保造成的財產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04號》處理。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1)》第二十三條明確,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可視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明確企業逾期壹年以上,單筆金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收入總額萬分之壹,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當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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