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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壹》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2.對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
3.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不得低於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於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於1%。
(二)納稅地點
納稅人要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果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需要按照房地產所在地分別進行申報納稅。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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