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本條第(二)、(三)、(四)項外,納稅人的納稅行為為6%。(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房地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占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7號: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按照下列規定納稅:
(1)壹般納稅人在本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采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總價和從分包合同中扣除額外費用後的余額按2%的預付款率計算。
(2)壹般納稅人在本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扣除支付總額和額外費用後的余額,按照征收率計算。3%。
(三)小規模納稅人在本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扣除全部價款和附加費用後的余額,按3%的稅率計算。
第五條納稅人提供跨縣(市、區)建築勞務。稅款應按以下公式預繳:
(1)執行壹般稅法時,稅款應提前繳納(=總價及額外費用-分包已付)。(1+11%)x 2%
(2)適用簡易計稅應預繳的稅款=(全價及額外費用-已付分包)(1+3%) × 3%。
改革後,服務業發票開票金額為6%,回收率為3%。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收取的收據和費用收據。